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完善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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