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