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二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开展文明...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设立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有...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警告或者...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
← 查看《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