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或者嬉闹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在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进行装修活动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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