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