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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