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