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设立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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