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设立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