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三)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
(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六)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七)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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