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八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鼓励见义勇为。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扶贫、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 查看《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