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文明行为公约以及有关行为规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文明行为公约以及有关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