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和文明单位员工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设立民间道德奖项。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和文明单位员工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设立民间道德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