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扶贫、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