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