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3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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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 第三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 第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 第五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第八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资源...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九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 第十一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二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 第十三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 第十五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不得... 第十六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可回收物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和设施,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回收等服务。 鼓励低值可回收物... 第十七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处理。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和产... 第十八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条 鼓励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生活垃圾减量。 快递、住宿、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减量措施...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住宿、旅游、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用品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 第二十七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游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 第三十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