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处理。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和产生一定规模易腐垃圾的其他单位可以自建设施,就地处理。
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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