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五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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