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五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