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管理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管理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