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全域或者部分区域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