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至确定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