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人;
(三)农村自然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四)建设工程已开工的,施工单位为管理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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