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资源化处理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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