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六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可回收物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和设施,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回收等服务。鼓励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