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不得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不得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