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九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