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住宿、旅游、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