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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