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