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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