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