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