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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