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承担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行政处罚除外。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