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4-11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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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茎叶。 第四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为... 第五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 第六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等参与秸秆露... 第七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创建无秸秆露天焚烧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秸秆露天焚烧的村以及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表... 第八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 第十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每... 第十二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秸秆收贮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的收集、... 第十三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设立秸秆收贮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 第十四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五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 第十六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承担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