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