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等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