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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