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在本村范围内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