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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