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