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创建无秸秆露天焚烧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秸秆露天焚烧的村以及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