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