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茎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