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秸秆收贮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的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到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点。
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设立秸秆收贮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到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点。
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设立秸秆收贮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