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