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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