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