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市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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