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