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扶持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
(二)设立秸秆收贮点的;
(三)研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
(四)实施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的。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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