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