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六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登记涉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不产生油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标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