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八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烟道,保持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