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三)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资发行新股的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五)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六)公司章程;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九)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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